(一)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将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直接填报在预缴申报表相应栏次,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预缴享受的减免税额为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的15%。
具体计算公式:
查账征收: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15%。
核定征收: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的5%。
具体计算公式:
查账征收: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5%
核定征收: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3.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优惠减免。
4.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具体计算公式参照上述第1、2点。
5.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公布后,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二)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除自行在年度纳税申报表计算填报减免所得税额外,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填报《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报税务机关备案。
1.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2.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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