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
1、一种情况是用在境内的利润再投资,这种情况涉及到再投资的退税问题。98年以前,只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人以利润形式的人民币再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汇资函字[1996]第18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以外汇或者人民币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2.年度财务查帐报告;
3.完税证明;
4.董事会关于分配利润的决议;
5.外方对以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
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出具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证明,作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有效凭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除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增资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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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2种是以利润之外的形式的人民币资金的再投资,只能是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这几种形式,不涉及到退税的问题。
汇复[2000]第129号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一,外商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清算,股权转让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在政策上可享有同外汇出资同样的待遇。分局可按下列原则逐笔审批:
1、能够证明外商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已合法出资(可通过审核原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合同,章程,验资报告等材料确认)
2、该项人民币资金确系外方依法取得的清算,股权转让和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且清算,股权转让及先行回收投资等相关程序合规(按我局关于清算,股权转让及先行回收投资操作规程的要求审核有关材料);
3、该外商同时是拟转投资企业的股东,且对该企业确负有出资义务(可以通过审核拟转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合同,章程及验资报告等材料确认)。按上述原则审核无误后,分局可向外商出具人民币出资证明;因不涉及退税,为不与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相混淆,故宜在该证明中点明该项人民币出资的来源。